問題的引出:大量政府投資的EPC項目中 那么,在審計過程中這部分為施工的項目費用價款是否可以被扣減 首先 當這類問題出現(xiàn)時,合同雙方應仔細查閱合同的具體條款約定 如果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因為設計優(yōu)化導致的未實施項目可以扣除相應費用,那么就應該按照合同條款執(zhí)行。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除了按建設單位要求,在中標工程量清單基礎上,所做出的工程內容增加(或減少)造成的造價調整外,其他一律不予調整造價,那么這部分費用就不應該被扣減。 根據《合同示范文本》,簽約合同價應包括具體價格清單,如設計費、設備購置費、建筑安裝工程費、暫估價、暫列金額、雙方約定的其他金額。EPC項目的合同價格形式一般情況下為“總價合同”,原則上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除需要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也就提醒我們,在設計EPC項目合同條款時 其次 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件中,對“價格清單”是這樣定義的: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 由于EPC項目招投標節(jié)點的前移,在其發(fā)包階段還沒有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投標人在進行項目投標的過程中,需要結合發(fā)包人要求及前期的設計資料對工程量進行估算,簽約合同價(中標價)以投標人填報的價格清單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并不承擔工程量計算錯誤的責任,投標人需要在投標時考慮工程量錯算、漏算的風險。 對于采用固定總價的EPC項目而言,EPC項目的價格清單一般僅用于進度款支付的參考,其中列出的數量也只是估算的工作量而已,并不能將其視為承包人必須完成的實際工作或準確工作量。當進入工程結算時,若未發(fā)生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情形,如發(fā)包人要求的改變等,一般情況下即使價格清單內所列的項目并未施工,也不能在結算時扣減該部分的費用。 再次,根據《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xié)調,完善和優(yōu)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xiàn)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從本條可以看出,在追求設計 雖然EPC項目通常采用固定總價方式,但固定總價并非在任何情況下不能調整 再再次,是否扣減因設計優(yōu)化未實施的這部分的費用,還需考慮設計優(yōu)化的提出方是誰。 如果設計優(yōu)化是由業(yè)主提出的,并且業(yè)主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那么通常不應該扣除未實施項目的費用。如果設計優(yōu)化是由承包商提出的,并且得到了業(yè)主的批準,那么是否扣除未實施項目的費用也需要根據合同條款和實際情況來決定。 最后,還需綜合考慮未實施項目對EPC項目性能的影響。 對于EPC項目建設而言,最為關注的是項目建成后是否能夠達到事先約定的項目性能指標。如果因設計優(yōu)化未實施的那部分項目對整個工程的性能、質量、安全等方面沒有產生負面影響,且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那么通常情況下是不應該扣除這部分未實施的工程價款。反之,如果未實施的項目對整個工程產生了負面影響,那么可能就需要考慮扣除相應費用。 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