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guī)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附件: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fā)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
第七條 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fā)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fā)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fā)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
(三)可調價格
1.法律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fā)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調整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fā)生工程變更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經發(fā)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zhí)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fā)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fā)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fā)、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與文件協商處理:(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fā)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fā)、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fā)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1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fā)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fā)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
2.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zhí)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
2.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
3.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后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后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
(五)索賠價款結算
發(fā)
(六)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
第十五條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手續(xù)。凡由發(fā)
、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fā)、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第十六條 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
承包人如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
第四章 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fā)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
第十九條 發(fā)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
,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zhí)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zhí)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fā)生合同糾紛時
,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后
,發(fā)、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第二十二條 發(fā)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
,或者發(fā)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第二十三條 接受委托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yè)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或勞務分包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除執(zhí)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外
,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凡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jiān)理工程師簽證事項
,應按工程監(jiān)理合同約定執(zhí)行。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
,結合本部門、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并報財政部、建設部備案。第二十八條 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
,以本辦法為準。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